石家庄市公安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安全防范规定

作者:枪柜厂小编发布时间:2022/8/24 14:14:01浏览:0

  为切实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公安厅关于《河北省民用爆破器材储存、运输、使用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我市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的安全管理,防止民用爆炸物品被盗、被抢,确保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的要求,依法对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安全防范工作实施治安管理。
  一、范围
  本标准是石家庄市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和安全防范工作管理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除储存烟花爆竹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储存军事装备以外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包括: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黑火药库、烟火药、引线储存库)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6722-2003 爆破安全规程
  GB 15745-1995 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
  GB 50098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2001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三、安全防范系统的基本要求
  以防止民用爆炸物品库被盗窃、被抢劫、被破坏,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为目的,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以报警、视频监控、通讯等技术手段防范为主,结合人员值守、看护犬看护和区域协助防范的综合安全防范措施。
  (一)一般要求
  民用爆炸物品库的安全距离、一般规定,民用爆炸物品库的位置、结构、设施、照明、通讯和防雷设施,在符合《民爆器材工厂设计规范》、《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库设计规范》、《爆破安全规程》等相关安全设计规范的同时,配备以下防范设施:
  应在库区范围内安装适当数量的照明设备确保库区照明,宜在库房外安装探照灯对库房内进行投射照明;
  应设报警控制室,确保对以技术手段为主的防范系统实施统一控制;报警控制室应安装防盗门、防盗窗,报警控制室应坚固并具备防破坏能力;报警控制室应有防侵犯设施和自卫器具;
  库房外层门宜为防盗门,若库房外层门是铁皮门,应加装防撬装置,避免挂锁外露;库房窗应安装防护栏,并具有防破坏功能;
  库房外层门应安装两道锁,其中保管员持一把锁钥匙、看守员持一把锁钥匙,开启门时两人应同时在场;非生产期间保管员所持钥匙不应存放在民用爆炸物品库。
  民用爆炸物品库应与上级主管部门及周围的村镇、厂矿企业等建立固定、可行的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协助防范关系。
  (二)民爆器材储存仓库应安装入侵报警、视频监控等多功能技术手段防范系统,其中库房四周应安装入侵报警、视频监控;库区及重要通道应安装视频监控;有网络条件的储存库的报警系统、视频监控应与当地公安机关通过有线或无线联网。
  报警控制室应安装程控直拨电话或配备无线通讯设施,确保与当地公安机关和协防单位联系畅通。
  单位时间应配备4名(含)以上看守员(其中一人值守报警控制室)。
  单位时间应配备2条(含)以上看护犬。
  (三)以技术手段为主的防范系统应按照GB 19271系列的要求安装避雷设施。
  报警系统库房内无人时,入侵报警装置应进入设防状态;撤防时间一次最长不得超过2小时。视频监控系统报警室所设监控终端,能对所有监控图像进行记录,多画面或轮寻显示各监控图像;当报警发生时,能对报警现场进行图像复核,将现场图像自动切换到指定的监视器上显示;可设置为移动画面帧测记录方式,帧测灵敏度为对摄像重点区域内有人员、车辆或应设防物体移动时即起动,图像记录连续性指标不少于10帧/秒。摄像视场角应覆盖目标80%以上(如对出入口和直接被监控目标摄像设防,其视场角应实现全覆盖),录像的清晰度不低于420×765彩色像素点阵(黑白图像清晰度应高于此规格),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5天,观看所摄录的图像应能明确辨识被摄录人员、车辆和其他主要物品标识性特征(能对主被摄物进行个体鉴别)。
  被监控目标的照度应符合摄像机正常图像的照度要求,在照度达不到要求时应增加辅助照明设施。
  报警、视频监控与辅助照明灯光应实现联动;报警信号、视频监控图像信号应做到同步自动切换,同时也可任意切换,报警信号显示屏的信号显示应能指出报警现场的位置;报警、视频监控装置应显示、记录、贮存所有的报警信号、图像信号。
  通讯设施终端应连接至或安装在报警控制室;报警信息的对外发送、本地储存、声光提示、与视频监控系统联动等应采用自动方式;报警控制室内应张贴报警联系电话,且看守员在报警控制室内任何部位均能方便看见。
  报警、视频监控应具有备用电源,要求对控制台设备视频部分供电不小于1小时,报警部分供电不小于8小时;交流供电恢复后,备用电源自动充电。
  报警、视频监控、通讯器材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报警、视频监控、通讯器材应能在使用现场环境条件下稳定工作,并应达到工程设计要求,出现故障后应能及时修复。
  (四)人员值守基本要求
  看守员应年满18岁,最高不应超过55岁,男性为宜,其中年龄低于50岁的比例不应少于30%。
  看守员应无刑事犯罪、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记录。
  看守员身体应健康,能按照预案处置突发事件,能熟练操作与安全保卫有关的装备器材。
  应有看守员全天在报警控制室内反锁门、窗值班,并建立值班管理制度。
  看守员接到报警信号后,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并按规定报警。
  看守员应对库区全天巡视,巡视时应携带相应的自卫器具。
  (五)看护犬应为大型犬,夜间应处于巡游状态。
  (六)爆炸物品库应依据本标准,制定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的应急预案和实施细则,应急预案中应明确与上级主管部门、周围村镇、厂矿企业建立协防机制;应急预案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并每半年组织人员进行一次演练。
  四、管理措施
  爆炸物品库所属单位的法人代表是本单位爆炸物品库安全防范工作的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本标准的实施;单位保卫组织在本单位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安全防范工作。
  本标准由爆炸物品库所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应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