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矿山爆破器材库房管理制度范本

作者:枪柜厂小编发布时间:2022/8/24 14:13:53浏览:0

  一、目的
  为规范化、标准化建设,防止矿区爆破器材库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本矿山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小型地下矿山。
  三、依据法规、标准
  《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2008)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四、职责
  爆破器材管理员: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以及本制度。
  安全部门:严格做好爆破器材管理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五、管理内容
  (1)严格执行库房安全管理规范,库房应设专职管理人员(保管员),并建立严格的爆破器材出入库制度。
  (2)保管员应了解产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灯知识,熟悉库房管理各项规定,并经过专门训练、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非工作人员进入仓库必须经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并遵守库房的各项规定。
  (4)各类危险品宜单品种专库存放。库房内严禁贮存无关物品。当条件限制需在统一仓库存放两种以上危险物品时,可按“危险品同库存放表”的规定执行,把库房内危险品设隔墙将不同的危险品分开。
  (5)库区内严禁烟火,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手机、传呼机等烟具和无线电子产品,搞好防火、防爆、防盗等安全管理工作。
  (6)爆破器材库内产品的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通风良好,堆放稳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a、按进库顺序堆垛,不同规定的危险品应分垛堆放,做到先进先出。
  b、仓库应留有不小于1.5米的主要通道,堆垛距墙(柱)及堆垛之间应留有检查通道。
  c、堆放炸药、导火索等成品箱的垛高不应超过五箱,堆放雷管和其他起爆器材成品箱的堆高不得超过四箱。
  d、仓库应做到“十防”“十二无”,库内应设有灵敏的温湿度表。
  “十防”:防潮、放热、防冻、防霜、防霉防洪防火防雷防虫防盗防破坏。
  “十二无”: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水汽凝结、无漏雨、无渗水、无差错事故、无包装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库边无杂草、库周围15米内无易燃物、水沟无阻塞。
  e、在暴雨和雷雨等恶劣天气,不准出入库。
  f、库内必须整洁、防潮、通风良好。
  g、库内严禁烟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
  h、库内严禁存放于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盒杂物。
  i、消防设备、通风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
  j、严禁穿带钉的鞋和化纤衣服进入库房。
  k、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l、发现包装物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项目领导和公安部门。
  m、严禁在库内拆箱、开包。
  n、危险品如着火(指炸药、导火索)应用水或各类灭火器材去扑救,严禁用沙土覆盖。
  o、安全标志齐全,并张挂醒目。
  (7)民用爆破器材出入库需遵守下列规定
  a、民用爆破器材入库前,保管员应认真检查库房,清除杂物,打扫干净,整理好储存垛位,做好入库准备工作。
  b、入库时,保管员应认真填写“民用爆破器材入库验收单”,确认产品品种、规格、数量及编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家、送货车号、合格证准确无误,方可入库。
  c、出库时,保管员需先核实出库手续是否齐全,符合规定,确认无误后方可能发货。严禁凭电话、白条发货。出库查验:品名、规格、数量级编号、出库日期、施工队名称、提货车号等。如发现手续不完整或出库凭证有差错,可拒绝发货,并报告主管领导。
  d、民用爆破器材出、入库有关资料、凭证等信息必须建档做到帐、物相符,长期留存备查。
  e、对同品种、同规格的民用爆破器材,要遵循发零存整,先进先出的原则。
  六、附则
  (1)本制度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制度由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