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库安全管理制度

作者:枪柜厂小编发布时间:2022/8/24 14:13:53浏览:0

  第一条 爆破器材仓库管理规定
  1、 爆破器材储存仓库(室),每天二十四小时要有专职人员看守爆破器材。仓库管理员应由持有《爆炸物品工作人员作业证》的人员担任。
  2、 炸药库除爆破作业人员与保卫、安全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任何人出入库均应办理登记手续。入库人员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和易燃物品,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动火。入库人员着工作服和防静电工作鞋进入库房和发放间。
  3、 仓管人员每月定期检查爆破器材库,包括库存爆破器材的质量、数量和消防、避雷、门窗、报警等安全装置以及库(室)温、湿度要定期检查,发现过期或变质的爆破器材要及时清理销毁;发现安全设施失效和有不安全因素时,要及时整改或报告仓库主管处理;发现丢失的必须及时报告和追查。
  4、 库内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5、 认真执行两人管理,两把锁,两本账,两人发药制度,月底盘点查库,把全月进库、出库,结存数量报给业务主管。
  6、 爆破器材应堆放在垫木上,禁止直接堆放在地上,堆放应整齐、稳固,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着门的通道宽不小于1.5米。
  (2) 堆垛与墙壁距离不小于0.5米。
  (3) 堆垛间距离不小于1.3米。
  (4) 炸药堆高不超过2米。
  (5) 雷管堆高不超过1.6米。
  (6) 雷管每堆不超过300箱。
  (7) 每个库总储量不得超过设计储量。
  (8) 炸药与雷管必须分库存放。
  7、 管理员应经常检查库房内温度、湿度是否在规定范围(温度15℃-30℃为宜,不超过35℃,相对湿度不超过70%),危险品是否受热,受湿和受阳光直射;各门锁是否正常,账物是否相符;消防设施是否完整,齐全和有效;避雷设施是否完好;电源和照明是否安全,库房内是否有老鼠进入等痕迹,尤其是雷管更应提防。发现安全设施失效和有不安全因素时,要及时整改或报告仓库主管处理。
  8、 收货进库应严格验收,遇有规格不符,单物数量不符,质量不合格,包装破损等情况,应拒收货进库。
  9、 严格领发手续。无主管工程师签字,或涂改领药单,非爆破工或单人领药不发,严格按先进库先发,后进库后发的原则执行。
  10、 测试雷管加工药包必须在药包加工室内进行(应离仓库25米以上),严禁在库内操作。
  11、 发雷管时,必须到库外开启,发放完后把箱封好再搬回库内。
  12、 对散落在库地面的炸药粉末,要及时清扫处理。
  13、 保持库(室)内外的整洁,库区范围内要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避雷设施,不得丛生杂草。库区四周要有放火隔离带。
  14、 主管部门和安全、保卫部门对爆破器材库的安全和消防设施与管理应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有问题及时解决。
  15、 严格执行公安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条 爆破器材库主管的职责
  1、 负责制订仓库管理细则。
  2、 及时上报质量可疑及过期的爆破器材。
  3、 组织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4、 督促检查库区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负责验收、发放、统计和保管爆破器材,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爆破器材。
  第三条 装卸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应有专人在场监督。
  2、应设置警卫,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3、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
  4、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安全性能,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
  5、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
  6、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额定载重量的三分之二;其它爆破器材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的额定载重量。
  7、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8、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上一层。
  9、用吊车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得超过设备能力的50%。
  10、遇雷雨或暴雨时,禁止装卸爆破器材。
  11、爆破器材的装卸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
  第四条 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运载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
  2、 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性质相抵的爆破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船舱内。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船舱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物品。
  3、 爆破器材应当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装卸。装卸爆破器材的车站、码头,由当地公安机关会同铁路、交通部门协商确定。
  4、 装卸爆破器材,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领导安全操作。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器材安全常识;不懂安全常识的人,必须事先经过教育。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5、 在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过。
  6、 运输爆破器材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
  第五条 爆破器材运输押运员的职责
  1、 确保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数量无误。
  2、 监督运输车辆按照公安机关指定日期、路线,行车速度行驶。
  3、 监督装载的车辆不超高、不超载,而且牢稳盖严。
  4、 看管好爆炸物品,严防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它事故。
  5、 货运到目的地后,要监督收货单位在《爆炸物品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并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第六条 爆破器材的收发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查。
  2、 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3、 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
  4、 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