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
突出抓好我矿的火工品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
结合我矿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
经研究制定火工品管理规定
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机构:
组 长:由矿长担任
副组长:由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担任
成 员:由供应科科长、保卫科科长、生产科科长、安全科长、炸药库管理员
办公室设在安全科
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隐患排查及管理制度:
1、矿每旬由安全副矿长
火工品管理小组组织一次矿井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
并不定期抽查
对查出的问题
按规定兑现罚款
2、采掘工区每班组必须配备有两名经过专门培训
经考核合格的放炮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
3、区队长是本区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凡一个季度内出现三次不按规定管理火工品的单位
单位的主管区队长
视情节给予相应有处理
并予通报
4、煤矿井下放炮
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
十不准放炮”制度
5、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执行瓦斯员和班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
6、严格执行放炮员上岗必须持放炮合格证
及携带瓦斯便携仪制度
7、 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
8、各采掘放炮地点
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
配备炸药箱、雷管盒
并加锁
9、各单位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盒、 等物品使用期为一年
中途损坏自行修理
损坏严重矿发新并按价赔偿
三、火工品的购买、储存、运送和保管:
1、供应科必须到公安局指定得厂家购买
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
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2、火工品由专车运输
车上有“危险”标志得黄旗和防火设施
司机按有关规定
听从押运员的指挥
按照指定路线
限速行驶
途中不得停留
否则罚司机50元
3、火工品到矿后
由供应科火药库保管员验收签字
并及时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口把钩工、信号工
火工品严禁在井口或井下车场、巷道内停留
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及时运往井下炸药库
否则发现一次
罚款100元
4、押运员严格执行条例和各项管理制度
认真押运
并亲自在规定时间内从厂家押往井下炸药库
中途不得换人
并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
否则发现一次不符合规定罚款50元
5、仓库保管员持证上岗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帐、卡、 物相符并交接清楚
库房人员不得脱岗、离岗
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炸药库
消防器材齐全
否则发现一次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
6、专库专存
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
并符合要求
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
7、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
并健立健全各种记录台帐
8、所有的电雷管必须在专用的导通室内导通编号
没有导通编号的电雷管严禁发放
否则发现一次罚仓库保管员50元
9、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
否则
每错发雷管一发
罚当班炸药库值班员5元
10、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认真收回、清理、 登记造册
根据可存数字雷管不超过500发
炸药不超过100KG
若达到规定及时报告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
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
11、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
否则发现一次一项违反规定
罚仓库保管员50元
四、火药领发与清退及销毁
1、放炮员根据当班生产任务选用雷管炸药
填写 在专用的火工品领料单上
经带班区长签字审批后
持放炮合格证及领料单到矿生产科调度室审批
没有当班带班区长签字或与生产现场不相符
调度员一律不准审批
2、 放炮员持放炮上岗证、便携仪和审批过的火药领料单到井下炸药库领取火工品
否则炸药库发放员严禁发放
库房保管员按照审批数量
如数发放
不得超发或少发
放炮员领取火工品后必须当面核查领取的数量及编号等
否则责任自负
3、领取火药应有正付炮手两人领取
领到火工品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运往工作地点
并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及雷管盒内
严禁乱扔、乱放、埋藏等
每发现一管药或一发雷管罚放炮员50元
火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方
每次放炮都必须把火药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4、仓库保管员坚持“八不发放制度”
(1)没有合格证不发
(2)放炮员不持放炮合格证
不带瓦斯便携仪
不对号不发
(3)不是专用领料单
没有审批不发
(4) 不是双人领料不发
(5)没有雷管盒不发
(6)雷管盒没有锁不发
(7)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
(8)质量有问题不发
5、认真执行火工品领发、清退制度
各单位火工品清领、 实发、实耗、退库等各项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盖章
6、各单位火工品现场用量必须在当班下班之前
经当班安全员
在清退单上签字后
放炮员亲自退库
炸药库保管员按清退单查收
若发现不按规定办理一次罚款50元
情节严重者重处
7、炸药库必须切实抓好火工品班后清退工作
凡放炮员无清退单或清退单填写不符要求的
炸药库值班员必须及时上报安全科
每人次给予10-50元的处罚
8、凡发现私自携带雷管上井的
每一发罚100元
三发及以上的除罚款外
交公安部门处理
造成后果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加强门卫管理和检查
凡发现携带雷管、炸药出矿的
一律开除矿籍
交公安部门处理
10、对于不能使用的爆破材料,要及时的运到地面按相关要求进行销毁。
五、检查制度
1、电雷管发出前,由发放员对电雷管逐个做全电阻和外观检查,并逐个进行编号;爆破员所领的电雷管对照号码进行详细登记,便于查找。
2、若电阻不合格、外壳变型、聚能穴松动、脚线锈蚀的不予发放。
3、所购进的炸药在发放时必须严格进行检查,在有效期内使用,发现变质要停止发放。
五、丢失处理
1、爆炸材料在使用过程中,由爆破员全面负责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
2、爆破工作结束后,由安全员、班组长、爆破员对当班使用和剩余的爆炸材料数量进行盘查,认真填写记录。
3、若管理不当造成丢失一卷炸药(一发雷管),对责任人处罚50元,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井下放炮:
1、井下放炮工作必须有经过专门培训
并取得放炮合格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
无放炮证的人员严禁放炮
任何领导无权指派没有放炮合格证的人员放炮
否则
违反规定按严重三违处理
2、放炮员应按照本单位施工措施
严格依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作业放炮
3、井下各采掘地点放炮
不坚持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不携带瓦斯便携仪罚放炮员50元
4、放炮前
班组长没有向所通往放炮地点的通道上指派警戒人员罚50元
没设警戒放炮罚放炮员50元
警戒人员失职罚50元
5、放炮必须采用矿规定的放炮线进行放炮
放炮线长度符合规定用电缆线、雷管脚线、铁丝等做母线进行放炮的
放炮线长度不够的
每一项罚款100元
6、放炮距离和掩护放炮员的安全地点违反有关规定
(以作业规程为准)罚放炮员50元
7、放炮时放炮钥匙放炮员没有随身携带、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
没有执行放炮员一人操作的
放炮时没有首先发出放炮警号
再等5秒钟放炮的
放炮后未立即摘下钥匙
未将母线摘下并扭结
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
8、放炮员在装配引药时
未将雷管脚线末端扭结
装炮前
炮眼内浮煤、岩粉没有掏净
没有充填足够
炮泥
或炮泥材料不符合规程规定
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
9、采掘作业地点没有爆破作业图表
或没有按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
每项罚50元
10、放炮员放炮时
严禁放明炮、糊炮、及烟炮
11、各采掘地点必须执行正向装药
实行一次装药一次全部起爆
否则
发现一次罚放炮员50元
12、出现拒爆处理时
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
及时处理
13、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
技术科应提供准确的图纸资料
当贯通的两个工作面相距20米时
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贯通
另一个头必须停止作业
但保持通风
七、管理责任制:
1、各施工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爆炸物品使用的全面管理工作。
2、安全科安排人员负责爆炸物品使用数量统计(包括地面库房),并随时进行督查落实处理,做到账物相符。
3、安全科负责全矿井爆炸物品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01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