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必须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爆专用仓库

作者:枪柜厂小编发布时间:2022/8/24 14:14:01浏览:0

  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必须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爆专用仓库,民爆物品应贮存在民爆专用仓库。长期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设立正式专用民爆库房,临时使用单位(一般不超过6个月)或流动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可设立临时性民爆库房。设立正式专用民爆库房,应报主管部门批准。正式专用民爆库房和临时性民爆库房应经当地县(区)公安机关审查同意,方可建库,库房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准贮存爆破器材。
  民爆库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爆破器材库房的安全规范;
  2、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守卫人员和保管员;
  3、有较完善的防盗报警设施;
  4、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民爆库房的贮存量,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地面总库的总容量:炸药不应超过本单位2个月的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应超过3个月生产用量。地面分库的总容量:炸药、起爆器材不应超过1个月生产用量;
  2、硐室式库的最大容量不应超过10吨;
  3、井下只准建分库,库容量不应超过:炸药一昼夜的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二昼夜的生产用量;
  4、乡、镇所属以及个体经营的矿场、采石场及岩土工程等使用单位,其集中管理的小型的民爆库房最大贮存量应不超过一个月的用量,最大贮存量应不大于炸药2吨、雷管5千发、导火索1万米。
  5、临时性民爆库房最大贮存量不大于炸药1吨、雷管2千发、导火索5千米。
  民爆正式(临时)库房的设置应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结合安全允许距离标准和保护对象的防护等级系数、库房间安全距离标准、库房面积确定核准库存量。库区的布局与道路、消防设施、电器照明要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
  民爆库房的日常管理
  1、建立五双管理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本帐目和双门双锁。
  2、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爆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3、储存的民爆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4、民爆物品的贮存、堆放管理符合规范要求;
  5、专用仓库应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