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公路民爆器材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有序的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适用于贵州高速、高等级公路建设中所有民爆器材的采购、装卸运输、储存保管和使用。
2民爆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等。
3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
4民爆器材的采购
4.1民爆器材的采购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批;
4.2使用单位必须定时向指挥部机料处上报当月民爆器材的使用情况及下月的使用计划,便于民爆器材的定时、定量供应,减少其周转、库存时间,以消除事4.3各使用单位必须购买国家定点生产民爆器材的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不得购买非国家定点厂家的产品以及劣质、假货、变质、过期的民爆器材。
5民爆器材的装卸运输
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选用安全可靠的车辆,并遵守下列规定:
5.1民爆器材的运输,严禁使用自行车、摩托车、三轮汽车、畜力车、翻斗车及各种拖车。
5.2车辆两端上方必须有“危险”字样的红色标志,夜间行驶时,车辆前后还应设有红色标志灯。
5.3对行驶在冰雪路面上的运输车辆,必须采取防滑安全措施。
5.4出车前,必须对发动机、刹车、转向、灯光、喇叭、外观及其他部位进行检查,确认合格方可装运。
5.5汽车排气管必须设在车的前下侧,远离车厢底板。车上必须备有灭火器材。
5.6载运爆破器材的车辆,不准在人群聚集的地方、交叉路口或火源附近停车。汽车严禁在途中驶入加油站加油。通过路口时,应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如视野不清,应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5.7运输爆破器材的机动车,应低速行驶,在路面不平、视野不清、人群聚集的地方,还应采取相应的减速措施。前后两车相距不得少于50m,不得追车。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急刹车。
5.8所有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出车或收车前都必须将车厢内打扫干净,清出的药粉药渣必须送至指定地点,定期进行统一销毁处理。
5.9装卸爆破器材时,应有专人负责。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应有专人负责押运护送,必要时还应配有武装警卫人员。从事爆破器材的装卸运输工作人员,应了解所装运的爆破器材的性能和安全要求。
5.10运输爆破器材的押运人员,应乘坐在车厢留出的适当位置,负监护危险品的值勤工作。装载爆破器材车辆严禁搭乘其他人员。
5.11装卸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轻拿轻放,严禁发生震动、撞击、摩擦、拖拽和坠落。
2、同车运输两种以上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时,可否合运,应严格按有关的规定办理。
3、分别运输雷管、黑火药、硝化甘油类炸药时,装车高度要低于车厢10cm,车厢底部应铺软垫;雷管或炸药要平稳、放置,不得倒置或侧放。运输其他各类炸药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
4、运输爆破器材的车厢,都必须盖好蓬布,捆扎牢固,关严车厢栏板。
5、雷管与炸药严禁同时同地进行装卸作业。
6、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到达运送地点时,押运人员与库房负责人应互相当面检查交接,库房负责人应向押送人员签发回执。
6民爆器材的储存保管:
6.1民爆器材应存放在专门仓库内,其库房应符合GBJ89-85《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要求》;
6.2严格执行民用爆破器材配装规定,对不能实行配装的货物必须严格隔离,库房的最大容量也应符合规范;
6.3配装与装运规定(“+”表示能同储同存,“-”表示不能同储同存,同运)
民爆器材名称: 硝铵炸药 梯恩梯 导火索 雷管 黑火药 乳化炸药
硝铵炸药些 + + + - - -
梯恩梯 + + + - - -
导火索 + + + - + -
雷?管 - - - + - -
黑火药 - - + - + -
乳化炸药 - - - - - +
6.4凡民爆器材不得与酸、碱、盐类以及金属、氧化剂等同库储存;
6.5各使用单位的储存库,其储存量不宜超过三天的生产使用量;
6.6民爆器材仓库应加强保管和护卫,以防止货物变质、自燃自爆或被盗,保卫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防止破坏;
6.7库区及周围严禁烟火,库内尽量不安装照明电器,必须配备的应严格防爆规范,必须安装避雷设施;
6.8民爆器材的堆放应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
6.9库区严禁存放与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6.10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
6.11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和发放间。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设的发放间内进行;
6.12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7民爆器材的使用:
7.1使用单位必须持有当地公安部门出据的“爆炸物品准购证”、“准运证”,方可到国家规定的经销单位购买民爆器材;
7.2民爆器材的发放必须要有发货单,开票人必须见证方可开票,发货单上应填写清楚购货单位名称,并有开票人、发货人、提货人签名;
8.11.7.3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内部安全保卫制度,严格管理,民爆物品的发放,做到用多少领多少,剩余物品应及时回收入库;
7.4较大型的爆破应提前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实施;
7.5各单位应将民爆器材的安全管理作为重点,协助当地公安部门对民爆器材进行定期检查。
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公路民爆器材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有序的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适用于贵州高速、高等级公路建设中所有民爆器材的采购、装卸运输、储存保管和使用。
2民爆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等。
3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
4民爆器材的采购
4.1民爆器材的采购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批;
4.2使用单位必须定时向指挥部机料处上报当月民爆器材的使用情况及下月的使用计划,便于民爆器材的定时、定量供应,减少其周转、库存时间,以消除事4.3各使用单位必须购买国家定点生产民爆器材的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不得购买非国家定点厂家的产品以及劣质、假货、变质、过期的民爆器材。
5民爆器材的装卸运输
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选用安全可靠的车辆,并遵守下列规定:
5.1民爆器材的运输,严禁使用自行车、摩托车、三轮汽车、畜力车、翻斗车及各种拖车。
5.2车辆两端上方必须有“危险”字样的红色标志,夜间行驶时,车辆前后还应设有红色标志灯。
5.3对行驶在冰雪路面上的运输车辆,必须采取防滑安全措施。
5.4出车前,必须对发动机、刹车、转向、灯光、喇叭、外观及其他部位进行检查,确认合格方可装运。
5.5汽车排气管必须设在车的前下侧,远离车厢底板。车上必须备有灭火器材。
5.6载运爆破器材的车辆,不准在人群聚集的地方、交叉路口或火源附近停车。汽车严禁在途中驶入加油站加油。通过路口时,应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如视野不清,应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5.7运输爆破器材的机动车,应低速行驶,在路面不平、视野不清、人群聚集的地方,还应采取相应的减速措施。前后两车相距不得少于50m,不得追车。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急刹车。
5.8所有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出车或收车前都必须将车厢内打扫干净,清出的药粉药渣必须送至指定地点,定期进行统一销毁处理。
5.9装卸爆破器材时,应有专人负责。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应有专人负责押运护送,必要时还应配有武装警卫人员。从事爆破器材的装卸运输工作人员,应了解所装运的爆破器材的性能和安全要求。
5.10运输爆破器材的押运人员,应乘坐在车厢留出的适当位置,负监护危险品的值勤工作。装载爆破器材车辆严禁搭乘其他人员。
5.11装卸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轻拿轻放,严禁发生震动、撞击、摩擦、拖拽和坠落。
2、同车运输两种以上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时,可否合运,应严格按有关的规定办理。
3、分别运输雷管、黑火药、硝化甘油类炸药时,装车高度要低于车厢10cm,车厢底部应铺软垫;雷管或炸药要平稳、放置,不得倒置或侧放。运输其他各类炸药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
4、运输爆破器材的车厢,都必须盖好蓬布,捆扎牢固,关严车厢栏板。
5、雷管与炸药严禁同时同地进行装卸作业。
6、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到达运送地点时,押运人员与库房负责人应互相当面检查交接,库房负责人应向押送人员签发回执。
6民爆器材的储存保管:
6.1民爆器材应存放在专门仓库内,其库房应符合GBJ89-85《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要求》;
6.2严格执行民用爆破器材配装规定,对不能实行配装的货物必须严格隔离,库房的最大容量也应符合规范;
6.3配装与装运规定(“+”表示能同储同存,“-”表示不能同储同存,同运)
民爆器材名称: 硝铵炸药 梯恩梯 导火索 雷管 黑火药 乳化炸药
硝铵炸药些 + + + - - -
梯恩梯 + + + - - -
导火索 + + + - + -
雷?管 - - - + - -
黑火药 - - + - + -
乳化炸药 - - - - - +
6.4凡民爆器材不得与酸、碱、盐类以及金属、氧化剂等同库储存;
6.5各使用单位的储存库,其储存量不宜超过三天的生产使用量;
6.6民爆器材仓库应加强保管和护卫,以防止货物变质、自燃自爆或被盗,保卫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防止破坏;
6.7库区及周围严禁烟火,库内尽量不安装照明电器,必须配备的应严格防爆规范,必须安装避雷设施;
6.8民爆器材的堆放应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
6.9库区严禁存放与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6.10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
6.11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和发放间。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设的发放间内进行;
6.12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7民爆器材的使用:
7.1使用单位必须持有当地公安部门出据的“爆炸物品准购证”、“准运证”,方可到国家规定的经销单位购买民爆器材;
7.2民爆器材的发放必须要有发货单,开票人必须见证方可开票,发货单上应填写清楚购货单位名称,并有开票人、发货人、提货人签名;
8.11.7.3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内部安全保卫制度,严格管理,民爆物品的发放,做到用多少领多少,剩余物品应及时回收入库;
7.4较大型的爆破应提前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实施;
7.5各单位应将民爆器材的安全管理作为重点,协助当地公安部门对民爆器材进行定期检查。
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枪柜厂小编发布时间:2022/8/24 14:14:00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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